 这纸高利贷合同,让谭芳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中
两年前,火锅店小老板谭芳为了给孩子交择校费等,借了5万元高利贷。
还了2.5万元后,谭芳再也无力偿还。两年来,她为这笔高利贷不仅付出了令人咋舌的5万元利息,家里唯一的一套住房也差点过户给他人。
昨天,走投无路的谭芳向本报24小时新闻热线966988求助。
为面子 冒险去借高利贷
今年42岁的谭芳,来自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的农村。1986年,她来到重庆打工。先是给餐馆洗碗,后来积攒了些钱,开了一家火锅馆。她和丈夫还给沈阳一家药厂供货,存了一些钱后,就在沙坪坝区石小路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
2007年下半年,他们供货的沈阳那家药厂效益下滑,拖欠了谭芳十多万元货款;女儿在中考中失利,读高中需要一笔择校费;生意陷入困境……当时她急需5万元。
谭芳说,她是家里最早富起来的人,每次开着车回老家过年,享受的全是别人羡慕的眼光;过年光是请老家人吃饭,就要花上五六千。在父母和亲戚眼中,她是在城里挣了大钱、最有出息的人,“根本不好意思跟别人开口!”
“为了撑面子,我和老公决定去借高利贷。”谭芳当时心想:只要药厂的欠款一到账,所有问题都可以解决。
仅利息 足够还本金两次
谭芳和老公商量再三,在2008年3月找到一个叫王志强的人,向他借了5万元高利贷,月息8%,期限三个月。然而,药厂欠款并没有如期到账,对方以种种借口拖延。
谭芳在第一个月还了2.5万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后,再也无力继续偿还本金,仅能支付高利贷利息每月2000元。记者算了一笔账:从2008年4月至今,她为这笔高利贷付出了5万元利息。也就是说,光是这些利息,就足够她把余款还上两次。
谭芳说,做了十多年生意,这是她最失败的一次“亏本买卖”。
接通知 发现房子正过户
据悉,当初借高利贷时,王志强“担心谭芳不能按时还款”,让她把房子拿出来作抵押。
记者问谭芳:区区5万元,为何要把价值30万元的房子拿出来抵押?谭芳说,自己曾在银行办理过个人借款业务,房产证押在银行里,况且房子还在分期付款,尚有五万多的尾款,“房子肯定动不了”。
谭芳和王志强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今年2月,谭芳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称“分期付款的钱打不到账上去”。一查,工作人员告诉她,房子尾款已经被他人付清,房产证被她的“委托人”王志强拿走了。
放贷人 自称是迫不得已
这下,谭芳慌了。她到房管所一查,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已被王志强以21万元的价格转卖,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房产借款抵押合同》上看到这样的条款:“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月到期还本,超过三天按总借款额30%罚息,出借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委托书经过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高新区房交所一工作人员称,即使户主本人不到场,委托人也可以凭借委托书,办理房产过户。
“为了两万多块钱的高利贷,我竟然要无家可归!”谭芳红着眼睛说。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上了王志强。他称,因这笔钱拖得太久,多次上门也找不到人,现在已经不信任谭芳了,为了“抗拒风险”,迫不得已才这样做的。
王志强称,一旦谭芳还清债务,就会立即归还房屋。
(应受访者要求,本文隐去女主人公真实姓名)
记者 杨馨 报道摄影
律师支招
利率不能超银行4倍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市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利率在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以下,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超过4倍,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像这样高达8%的月息,明显属于高利贷,法院不会予以主张。
他建议谭芳先到房交所,以户主身份递交异议申请,暂停房屋过户;同时,立即向法院起诉,申请房屋的诉前保全,再由法院来确认最终的债务额度。
来源:重庆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