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村
2016年8月4日晚上荣某来到马尾新鼓山隧道出口上班,从事二衬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5日晚上19时许,荣某在新鼓山隧道出口施工,因工友操作机械不当,致使申请人双手被及其夹住,后被工地负责人和工友用工地的生活用车送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当晚转至福州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在此期间,医疗费共计31102.33元。
出院后,荣某多次找包工头要求做工伤认定,但包工头只支付了医疗费,其余的都不管了。其后,荣某去了福州市劳动局、仓山区劳动局、马尾劳动局,因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手中没有任何的与用人单位连接的证据,虽然有工友作证,但工友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身份无法确认,证人证言的有效性也成了问题。
为此,荣某跑了四个月时间,也找了许多律师,没有人愿意代理此案,因为荣某手上没有任何的用人单位的证明,而且用人单位的名称也一直无法确认。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认定工伤。
在荣某几近绝望的情况下,2017年2月份找到了本律师,经过分析后,本律师认为,难点在于中铁十八局集团在福州注册的机构有8个,首先要确认用人单位,而后要确认荣某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继而才能按工伤认定获得赔偿。经过初步判断,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在以确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失败的情况下,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头尾历经5个月的努力,终于确认了劳动关系,以十级伤残获得7万元的赔偿。
期间,本律师找了多家的保险公司以确认意外险责任单位,联系了包工头,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依法据理力争,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为劳动者取得合理的工伤赔偿。
准确的判断,丰富的办案经验,是维护当事人最大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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