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是“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间,本人向陈某某借人民币贰佰壹拾叁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一分伍厘,即每月利息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整,利息每月付一次。”
2015年7月19日,被告确认利息支付至2014年11月份,从2014年12月起至今每月一分五的利息尚未支付。
从2015年初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无力还款为由,拒绝还款。2015年6月份,被告自己提出把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X小区某单元自住房子出售,用于偿还债务。半个月后,原告将房产挂到其住处楼下中介处以150万到160万之间价格出售。
被告承诺按市场价出售房子至少150万元,将先归还原告50万元本金,其余以后再还,原告对只还50万本金虽有不满,但也无奈。不料,2015年7月5日原告得知,被告已经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马XX,登记出售价格100万,没有实际金钱交易。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承诺在中介出售房产,偿还原告部分本金,但被告背信弃义,私下将房产无偿转让给马XX,被告在明知还欠原告213万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仅有的一套房产,其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房屋买卖。
已过户的房屋买卖被撤销,被告以房屋抵债债权人第三人理由没被法院采纳,第三人也出示了180万元的借款凭证,亦以善意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也被法院驳回。代理人代理意见,以恶意转让损坏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得到法院支持,并判决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