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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规则
第一条 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诉讼法律事务时,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所规定的单位时间计费标准。
第三条 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的计算方法、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计费工作时间的一般计算办法:
(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律师办理受托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计费工作时间需要按实际工作时间增加(如出庭、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21点到次日凌晨6点的加班等)或减少(如在途、等待、外出停留时间等)计算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增加或者减少的计费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实际工作时间的50%。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10%以内折算(含10%),律师助理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30%以内折算(含30%)。
上述法律辅助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等,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共同承办案件的,按第(一)、(二)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以每30分钟为一个最小计时单位,记为0.5小时,不足30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第六条 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费根据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之乘积确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出具给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
计时收费清单应当全面、如实反映与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计时收费信息,记载下列内容:
1. 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2. 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计费工作时间;
3. 办理法律事务累计计费工作时间;
4. 律师服务费数额。
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资历、业务水平等因素在每小时500元至5000元之间确定计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在途、等待时间按实际耗费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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