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禁止收费不开票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行为,禁止律师个人私自收费。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本协会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社会承受能力、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平均成本及法定税金等因素,制定本指导标准,供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各自的收费标准时参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考虑本所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所承接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工作时间、律师执业年限及执业经验,以及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在本指导标准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及时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在本指导标准下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本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本指导标准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范围之外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备案收费标准的同时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预计耗费的工作时间;
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
3. 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辅助人员人数;
4.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5.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资历、经验、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等;
7. 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
8. 委托人要求或者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时限;
9. 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合作关系;
10. 接受委托使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丧失其他业务机会的可能性;
11. 其他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的因素。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实际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经办律师的经验、资历、声望、能力和工作年限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可以在每小时500元至5000元之间确定。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按照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计收律师服务费。
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约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承办效果以及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时间、比例等事项先行约定,并在达到约定条件时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除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情形之外的其他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条 律师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律师服务费5000~30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基础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
1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部分 5%~10%
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部分 3%~8%
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 1.5%~6%
10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 0.75%~3%
5000万元—1亿元部分(不含1亿元) 0.5%~1.5%
1亿元以上部分 0.25%~1%
3.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项下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4.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但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取)。
(四)代理上述(一)、(二)、(三)类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五)代理上述(一)、(二)、(三)、(四)类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第一审程序已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5000元)。第一审程序未代理,直接代理第二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2. 代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程序),之前第二审程序已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5000元)。之前未代理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3. 代理再审,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不低于5000元)。直接代理再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4. 代理执行,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5000元)。直接代理执行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七)对于本条(一)至(六)款未提及的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本所收费标准时,可参照本条前述收费标准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 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可在不超过前述第十条收费标准上限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诉讼法律事务:
1. 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2.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 新类型案件;
4. 知识产权、海商海事、不正当竞争及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5. 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6. 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7. 异地(指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8. 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9.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10.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
11. 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以一般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收费条款,按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对诉讼法律事务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产生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本协会调解处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就诉讼法律事务采取计时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外,代理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在被告知存在其他收费方式的情况下仍要求或同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约定收取基础律师服务费加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仅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除基础律师服务费外,约定的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比例一般为委托人实现的诉求金额或获得支持的抗辩金额的10-50%。
第十四条 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可以参照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参照本指导标准有关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仲裁案件的认定及收费,参照本指导标准有关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规定执行。
代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参照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代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事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法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代理参加听证及代办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应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涉及财产关系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均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方式。
第十八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 0.75%~5%
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 0.5%~3%
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部分 0.3%~2%
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部分 0.2%~1%
5亿元以上部分 0.1%~0.5%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还可以约定按固定金额收费。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与聘请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非完全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还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费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需要另行收费的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费可以采取固定法律顾问费方式、计时收费方式、基础法律顾问费和计时收费相结合方式或者其他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聘请人的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经营收入等)、年度法律事务的多寡、难易程度、顾问律师的资历和专业能力等因素,在不低于20000元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其中:
1. 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30000元/年;
2. 担任企业集团法律顾问:不低于100000元/年;
3. 担任普通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不低于30000元/年;
4. 担任非生产型或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不低于20000元/年;
5. 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不低于20000元/年。
受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长期合作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委托的相同或者类似案由的批量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减收比例不宜超过50%)。
第二十二条 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其提交本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不合理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争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执业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低于其提交本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下限70%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全部或部分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标准中所称“元”,均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7年9月24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标准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计时收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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